通告:海口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休渔

海口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资料图】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3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3〕592号)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2023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休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除特殊原因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并报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海口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举报电话: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68723615;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68557923;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65710167;

秀英区农业农村局:68663090;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66567747;

美兰区农业农村局:65373261。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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